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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2021-09-06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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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

为倡导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维护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现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工作,进一步规范赛风赛纪违规处罚,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原则,弘扬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严肃追究赛风赛纪违规单位和个人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第三条 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相应项目赛风赛纪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各代表团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本单位参赛队伍和人员赛风赛纪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体育总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

(一)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的;

(二)在运动员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争议的;

(三)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的;

(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

(五)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或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

(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全运会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第七条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的赛会处罚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赛会通报批评;

(四)取消运动队(员)、教练员等参赛资格;

(五)暂停相关裁判员1至3场全运会比赛或取消执裁资格;

(六)注销身份注册卡;

(七)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第八条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的行业处罚方式包括:

(一)全国体育系统或体育总局系统通报批评;

(二)取消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领导班子202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或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主管2021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评选资格;

(三)禁止相关单位运动队(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1至4年内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

(四)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或终身禁止执裁,取消技术官员推荐单位该项目1至4年内全国性体育赛事承办资格;

(五)向所属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处罚决定。

第九条 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进行追加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处罚方式可根据赛风赛纪违规性质情节、后果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罚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处罚、抗拒调查,或同一单位、同一人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连续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布并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单位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总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人员在赛风赛纪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最后一个项目结束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抄送:第十四届全运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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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编辑:刘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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